規范性文件與地方政策
                                              規范性文件與地方政策
                                              規范性文件與地方政策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主要河道采砂現場的監督管理辦法.
                                              文章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5-05-11 瀏覽人數:115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行政區域內主要河道采砂現場監督管理,規范主要河道采砂現場管理行為,明確職責,確保河道采砂活動依法、科學、有序進行,保障防洪、供水、航運和涉河建設工程設施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粵水建管〔2012〕172號)、《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監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水建管〔2012〕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主要河道采砂現場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河道”是指《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河道;所稱的“采砂現場”是指《河道采砂許可證》所規定的河道采砂范圍。

                                                在其他河道采砂現場的監督管理活動,以及實行河砂統采統銷等模式的地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河道采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危害河道防洪、供水、航運和涉河建設工程設施安全,不得破壞水生態環境。

                                                第四條 主要河道采砂現場監督管理實行采砂監理制和駐點管理制。

                                               

                                              第二章 河道采砂現場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主要河道采砂現場實行法定采砂作業時段(每日7時至19時)駐點管理制和交接班制度,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河道采砂人進場采砂前確定現場駐點代表,原則上每個標段每個班次的現場代表不得少于2名,并指定其中一名為負責人。重大節假日、敏感時段要實行領導帶班制度。

                                                現場駐點代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抽調本級或下屬機構的工作人員組成,也可通過聘用協管員的方式解決。

                                                第六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采砂現場管理監控系統,利用衛星定位、影像監視等實時監控設備對采砂現場和采砂船舶實行24小時監控。

                                                相關監控設備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裝?,F場安裝的設備應當具有防止移動、修改等的功能或措施。

                                                第七條 監理單位應在監理合同簽訂后15天內組建采砂現場監理機構,并在河道采砂人進場采砂前派監理人員進駐采砂現場。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應當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監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以及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監理合同的約定開展采砂監理工作。

                                                第八條 采砂人應當設立采砂現場管理機構,并將現場管理機構設置、現場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名單、職務、職責范圍、聯系方式等書面告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理單位。

                                                第九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開采前召集現場派駐代表、監理單位、航道部門、海事部門、采砂人等相關單位和人員召開第一次采砂現場會,明確采砂現場各單位的職責、任務和具體負責人員等事項。

                                                第十條 在采砂作業開始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對可采區范圍及其附近一定范圍內河段進行水下地形測量,采砂期限屆滿、累計采砂量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總量、采砂權人被依法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終止后,用同樣方法進行測量。在開采期限內,視開采、發生洪水等情況用同樣方法增加測量。測量時應當通知采砂人和監理單位參加,測量結果應經監理單位、采砂人確認。

                                                第十一條 采砂人應當在準備進場采砂前15天內提交采砂開工的有關資料給采砂監理審核,資料應包括采砂工作方案、采砂作業人員資格材料、采砂作業船工具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等復印件(原件備查),采砂安全質量保障制度和安全體系等材料。監理單位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如與招標文件、合同和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相符,發出開工令;如不符,不得準許開工,并應報告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主要河道采砂現場附近豎立公告牌,制作發放采砂許可牌并由采砂人在采砂船舶明顯位置懸掛。

                                                第十三條 在采砂標段裝運河砂,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管理的暫行辦法》規定向運砂人出具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第十四條 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區內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或者航運設施出現險情、水生態遭到嚴重破壞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動等情形不宜采砂時,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劃定臨時禁采區或者規定臨時禁采期,并應當自劃定臨時禁采區或者規定禁采期之日起要求采砂人停止采砂活動。當不宜采砂的情形消失或經整改符合復工條件后,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解除臨時禁采。

                                                第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換玩忽職守的現場管理人員,要求監理單位撤換玩忽職守的監理人員。

                                                第十六條 采砂人應保護好安裝在采砂船舶上的采砂衛星定位和影像監視等監控設備,因采砂人原因損壞的采砂監控設備的更換或維修費用由采砂人承擔。

                                                第十七條 在開采期限內,經批準的采砂船舶非因發生機械故障需維修以及發生危害性較大的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需暫停采砂作業等特殊情況外,不得駛離可采區范圍。

                                                第十八條 在法定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每日19時至次日7時),水行政主管部門現場管理人員或者采砂監理單位可以采用貼封條等手段對采砂船舶機械作業關鍵部件進行臨時管制,封條位置納入視頻監控范圍。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如實記錄采砂人的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為,經現場派駐人員簽注后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認,作為采砂不良行為記錄的依據。

                                                第二十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滿、累計采砂量達到許可采砂總量、采砂權人被依法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以及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終止,監理單位應立即報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下發終止開采通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下地形測量完成出具測量成果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主持標段采砂完工驗收,監理單位、采砂人、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流域管理局、航道部門、海事部門等派代表參加驗收。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河砂開采權終止后,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銷并收回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累計采砂量達到許可采砂總量、采砂權人被依法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以及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終止后5天內,采砂人所有采砂作業工具應全部撤離采砂現場,采砂人應拆除并交回衛星定位和影像監視等監控設備、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許可牌以及其他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工具。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對主要河道采砂現場進行常態化的巡查監管。原則上各地對管轄標段每周應至少巡查1次,主汛期、重大節假日、敏感時段、敏感標段要加大巡查頻次。

                                                第二十三條 省流域管理局在開展監督檢查時,要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堅持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多采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直奔管理一線、直插采砂現場的方式,暗查暗訪,掌握采砂一線監管真實情況,切實敦促采砂現場監管做到“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對于敏感水域、重要時段、問題多發地區,要適時組織開展集中打擊行動、專項整治活動。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采砂管理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在采砂現場監理過程中違反監理合同約定,或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理職責的,按監理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的,依照《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應當將采砂人及相關采砂船舶列入采砂不良行為記錄:

                                               ?。ㄒ唬⒉缮按巴?吭谥付ǖ膮^域和位置之外,或擅自停放不符合規定的采砂船舶;

                                               ?。ǘ┥米圆饐?、拆除或破壞安裝在采砂船舶上的衛星定位和影像監視等監控設備;

                                               ?。ㄈ┎话匆幎ㄔ诓缮按吧蠎覓觳缮霸S可牌;

                                               ?。ㄋ模┖由昂戏▉碓醋C明登記采砂量與實際采砂量不符;

                                               ?。ㄎ澹┑丶壱陨鲜腥嗣裾姓鞴懿块T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為應當列入采砂不良行為記錄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對采砂人在開采過程中的違約或違法采砂、運砂行為,監理單位記錄并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作為采砂人不良行為記錄,同時應將相關采砂船舶、運砂船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采砂人及相關采砂船舶、運砂船舶的不良行為記錄作為主要河道河砂開采權招標準入或評標賦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因違反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實施采砂作業,危害涉河建設工程設施安全、航運安全,破壞水生態環境或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廣東省省管河道采砂現場管理辦法(試行)》(粵水建管〔2008〕115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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