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采計劃批準工作,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粵水建管〔2012〕172號)等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工作細則適用于省水利廳對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采計劃的批準工作。本工作細則所稱的“主要河道”是指《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河道。
主要河道以外的其他河道年度河砂開采計劃批準可參墨幽照本工作細則執行。
第三條 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采計劃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水務局上報省水利廳。
第四條 年度河砂開采計劃應就河砂開采對河勢穩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建設工程設施正常運用和水生態環境等的影響進行評估。
第五條 省水利廳在批準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采計劃前征求省有關流域管理局的意見。
第六條 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采計劃可按照“流域為單元”分別批準。
第七條 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采計劃的批準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區已由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委托具備乙級以上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寫年度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論證報告,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劃定。
(二)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采計劃已由具備乙級以上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寫。
第八條 申請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采計劃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的請示文件。
(二)由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委托的設計單位編制的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采計劃報告。
(三)與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同級的國土資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對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區劃定的書面意見復印件。
(四)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對同級國土資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說明。
(五)上一年度河砂開采和驗收情況。
第九條 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采計劃的批準程序:
(一)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采計劃報廳后,由廳辦公室擬定辦文意見轉廳主辦處室。需補充資料的由廳主辦處室通知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
(二)廳組織會審。由廳分管領導主持召開廳長辦公會議,廳規劃計劃處、政策法規處、建設與管理處、監察室、水利水政監察局、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省有關流域管理局負責人和省水利電力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的專家參加會議,并形成廳長辦公會議紀要。
(三)廳主辦處室根據廳長辦公會議紀要擬出年度河砂開采計劃批復文件報廳分管領導批準。對符合條件的,15個工作日內批復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并抄送省有關流域管理局和廳水利水政監察局;對不符合條件的,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修改、補充有關申請資料,完善后重新上報省水利廳按照上述批準程序進行;30個工作日內不補充材料或補充材料后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
第十條 本工作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